作者:admin日期:2024-11-11 10:04:54浏览:145 分类:资讯
6月5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相关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根据补充公告,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记者了解到,这一补充公告出台是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考虑到个税抵扣的新政对纳税额的影响,进行了人性化的调整。
例如,个税抵扣新政实施后,一些家庭起征点,加上房贷、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抵扣后,可能会导致不用缴纳个税。目前根据2017年3月北京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对非京籍家庭购房资格审核的个税认定标准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如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的,不能超过3个月。这意味着,若以纳税认定购房资格,则要求每月纳税额不能为零。
而根据今日发布的补充公告,若相关家庭或个人出现抵扣后纳税金额为零的情况,只要社保按时缴纳,可将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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